查看原文
其他

域外 | 《哲学与公共事务》(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第49卷第3期

域外编辑部 法理杂志 2024-01-11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Vol.49 Iss.3

本期《哲学与公共事务》共三篇文章,第一篇《伦理消费主义、民主价值与正义》中,作者主张行动者利用市场力量在具有充分运作的民主进程中追求社会变革,这种做法与核心民主价值观(的要求)相一致。第二篇《有限保证》中,作者针对斯坎伦式的承诺理论和其背后的保证理论提出了质疑。第三篇《数字的权力:论与他人合作而非凌驾他人的行动者权力》中,作者对行动者权力的惯常观点提出了质疑。



【ARTICLES】

3 essays

01


Ethical Consumerism, DemocraticValues, and Justice

伦理消费主义、民主价值与正义

BRIAN BERKEY

摘要:人们普遍认为,正义社会的特点是民主政治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的某种结合。但是,对民主和市场化过程的相互因果影响存在经验和道德上的约束。瓦希德·侯赛因(WaheedHussain)认为伦理消费主义运动(例如有组织的抵制,参与者利用市场力量来实现社会变革)必须满足一系列相当严格的条件,以避免在不被允许的情况下违背核心民主价值观。我主张侯赛因的观点包含一种对于实现与核心民主价值观一致的社会变革手段的过于狭隘的观念;并且我将阐明一种替代性的、限制性较小的观点。重要的是,我的观点与侯赛因的要求相同,即行动者利用市场力量在具有充分运作的民主进程中追求社会变革的做法必须与核心民主价值相一致。如果我的论述成功,那么我们应该接受,不但有组织的抵制是允许的,而且在比侯赛因的观点所允许范围更广的情况下符合核心民主价值;在更普遍意义上,在运作良好的市场民主社会中,利用市场力量追求社会变革(在相当广泛的限制范围内)是促进正义的民主合法手段。然而,为了允许在追求社会变革中特定地使用市场力量,考虑到所有因素,它不仅仅必须符合侯赛因观点的核心,即民主的、程序的价值。此外,社会变革旨在促进的目标必须实际上构成对现状的正义的改善,并且市场力量的运用必须有足够可能实际上有助于带来积极的社会变革,而不会带来过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我看来,与侯赛因的观点相比,正义的实质性考量在运作良好的市场民主国家内为追求社会变革而允许使用市场力量的限制方面,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



02


LimitedAssurance

有限保证

JED LEWINSOHN

摘要:毫无疑问,对某人的保证将会影响承诺者决定的规范意义。然而T. M.斯坎伦的给予保证理论的承诺理论却缺乏解释这种意义的来源。根据这一承诺理论(即保证的最新“期望理论”)认为,保证人的义务可以追溯到一个通用的原则,即原则F,该原则认为如果A自愿和有意向地为B提供一个受欢迎的A将做X的保证(除非B同意A不做X),那么B就得到一个保证——除非缺少B的同意或特殊的正当理由,并提供确实的相互了解的条件——A对B负有去做X的义务。斯坎伦的规范原则F如下:(1)如果A自愿并有意让B期待A将做X(除非B同意A不做X);(2)A知道B想要得到这一保证;(3)A为提供本保证而采取行动,并且有理由相信他或她已这样做;(4)B知道A有这一信念且这一信念被表达;(5)A有意向B表达这一点且知道B也知道这一点;(6)B知道A具有该知识和意图;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除非B同意A不做X,否则A必须要做X。根据这一观点,承诺是产生保证义务的方式之一。通过诉诸更一般的保证原则,斯坎伦试图提供(直接)保证义务的解释。虽然很多作者对保证理论是否解释承诺义务提出了质疑(例如,声称一个人可以在不满足斯坎伦保证原则的条件下产生承诺义务),但是保证原则本身的有效性很少受到直接质疑,并继续被视为一种义务的来源。本文以雅各布向其父亲保证不去参军为例进行分析,认为这种保证的理由不是来自于事先的保证,而是来自于他的行为会给他父亲带来的损失,或者是由于一种宝贵的关系。无论先前的保证是否给了雅各布任何不参军的理由,他们都不会上升到(直接)义务的级别。本文认为,以保证某人的目的行动需要的不仅仅是有意唤起他们的期望。在最后的分析中,本文结论是,自愿和有意提供保证,无论多么需要和如何(相互之间)理解,都不足以产生义务。



03


ThePower of Numbers: On Agential Power-With-Others Without Power-Over-Others

数字的权力:论与他人合作而非凌驾他人的行动者权力

ARASH ABIZADEH

摘要:人们普遍认为,如果一个行为人不能在没有他人帮助的情况下产生后果,除非她拥有要求那些必要帮助的人给予帮助的权力,那么她就没有产生那些后果的行动者权力。按照这种普遍的观点,这仅仅是运气的问题,而不是行动者权力——如果一个人无权凌驾的其他人碰巧倾向于满足他的偏好或利益的话。在多数主义政治中,一个坚持多数的成员并不比坚持少数的成员拥有更大的行动者权力,仅仅因为他碰巧有很多人支持他,而她没有。

这个普遍观点很直观,但却是错误的,它忽略了拥有独立力量的数字权力。简而言之,一个人凭借其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来影响结果,从而形成偏好和行动倾向,并通过与他人协调行动来行使这种权力。

数字权力理论对这些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提醒我们,在权力、平等和压迫的分析中,有一种被忽视的典型的个别行动者社会权力。


 


译者

郭东城,罗嘉敏和吴少华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校对

张峰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域外栏目每周三固定与大家相见


-推荐阅读-


《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杂志最新稿约

学界 | 重要期刊法理论文刊载情况报告(1-4月·综合类C扩)

思享|陈坤: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的区分标准

域外 | 《法理》(Ratio juris)第34卷第2期

思享|朱明哲:法学交流的实践理论

思享|张文龙:捍卫“法的自主性”是在捍卫什么?

论文写作与发表|陈永强:法学论文应当如何提出问题?

思享|杨知文:风险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及其制度建设

思享|雷磊:重构“法的渊源”范畴


欢迎关注法理杂志

 选粹|思享|域外|写作|学界 

赐稿邮箱|ratiojuriswechat@126.com


☜法理杂志官方“有赞”书籍商铺 | 扫码选好书


文字编辑 | 林淑萍 吴少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